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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拟规定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个人财产

北京日报  作者:高健  2010-11-16 09:15

[摘要] 昨天,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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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日前召开 专家热议“人身权保护”律师建议———

●热点点击

今年是婚姻法颁布60周年。近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在海南三亚召开。

据报道,在年会上,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表示,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讨论“人身权保护”,“小三”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责任,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与“小三”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

据了解,按照现行《婚姻法》,原配向“小三”索赔,是无法可依的。

如配偶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其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但是,向“小三”索赔则没有法律依据,即便起诉到法院,通常也会被驳回。

那么,如果将“配偶权”写入法律,或增加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无过错一方是否可以追究“小三”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法条是否会成为婚姻家庭的“防护墙”呢?

为此,记者连线采访了刚在三亚参加完年会的杨晓林律师。

法律看点

1.如果受害者可以向“小三”索赔,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哪些证据是法院认可的?

2.若“小三”违法,被追究侵犯配偶权责任,那么受害者可以索赔哪些损失?

3.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问题如何解决?

●律师解读

起诉“小三”维权尚无法可依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杨晓林表示,设立“配偶权”目前仍局限于学术探讨范围。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这一点虽然从法理上不应质疑,但还未被提上立法并予以实施的计划日程。

由于第三者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在立法上尚未明确,导致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不受理不支持无过错方告第三者的案件。

但在现实司法审判实践中已有判例,这就说明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妨碍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三者索赔,以个案推动立法。

照片、电邮、通话记录都是证据

杨律师认为,如果当事人起诉,应提出证据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

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里界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可“持续、稳定”究竟是多久?法院没说。截至目前,各地也仅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界定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而北京的法院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杨律师说,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明两人关系的照片、信件、电子邮件、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此外,还需要有当事人在精神上及经济上遭受损失的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司法鉴定书等,这样在法庭上才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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