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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住建部   2014-05-20 08:00

[摘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积极推进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性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项目,在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绿色保障性住房,可有效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性、健康性和舒适性,对在全社会推行绿色建筑具有示范效应。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转变住房发展方式、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提升保障性住房品质的重点内容,积极推进。

二、全面推进,重点突出

各地要本着经济、适用、环保、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统一规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2014年起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市辖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率先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至少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

(1)政府投资;

(2)2014年及以后新立项;

(3)集中兴建且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

(4)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后的廉租住房)。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扩大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范围。其他市、县有序推进。

三、完善实施机制

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要求,并落实到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有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规划部门应当就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指标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项目设计时,建设单位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时,要将相关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在项目建设协议、合同中明确。

四、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对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负总责。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和标准,按照《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就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绿色保障性住房可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未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加强宣传和指导

各地要加强对绿色保障性住房的宣传,及时总结省会及计划单列市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通过多种方式对保障部门及承担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培训;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各地可根据《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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